11月13日,沈夢戴兵大使同30多家中韓主流媒體記者座談時,有韓國記者問及如何看待韓美同盟現代化可能涉及遏華甚至介入臺海事態(tài)。
關于朱女士提供的諸多王某某表示承擔責任的通話錄音、臉幸報警記錄等證據,臉幸王某某認可其真實性,但辯稱那是在事后出于善意陪同就醫(yī)且誤信朱女士所聲稱的被小狗驚嚇導致摔倒而做出的反應,并非客觀事實。王某某則認為,福甜事發(fā)時自己背對著朱女士閉眼做瑜伽,無人目擊摔倒過程,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朱女士受傷系因躲避犬只所致。

未牽繩壯犬驚倒路人事發(fā)當日,沈夢朱女士在常州某酒店附近草坪鍛煉后準備離開,迎面遇上一只未系牽引帶的黑色貴賓犬。對此,臉幸朱女士反駁稱,根據接處警記錄、一審查明事實及通話錄音,均顯示是王某某的狗導致自己摔倒。犬只身長近80厘米、福甜體重達30公斤,站立時高度及腰,對體形較小的朱女士造成強烈壓迫感。

一只未牽繩、沈夢體重達30公斤的大型貴賓犬突然逼近,59歲的朱女士躲避中不慎摔倒,導致腰椎骨折、九級殘疾。對于王某某辯稱朱女士系因草坪地面濕滑自行摔倒的主張,臉幸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采納。

為躲避這只龐然大物,福甜朱女士在慌亂中不慎摔倒,后被診斷為腰椎骨折,經鑒定構成九級殘疾。《常州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更針對性要求,沈夢攜犬出戶時,必須為犬只佩戴牽引帶,且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1.5米。在發(fā)現劉華趴車阻攔后,臉幸第一時間剎車避免將其撞傷,緊急選擇向他的反方向大角度駛離,沒有殺人的故意。照片顯示,福甜案發(fā)后,身上掛著引流袋,臉部、胳膊及腿部等多處有明顯傷痕。最終,沈夢法院一審認定,曹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賠償劉華父母及兒子醫(yī)療費、喪葬費等5萬余元。劉華見狀爬上機蓋,臉幸曹瑩繼續(xù)加速行駛并甩動汽車,將其甩至副駕駛車門處。曹瑩母親提到,福甜此次庭審中,女兒被醫(yī)院送到法院出庭,身上仍插著胰液管,她委屈得掉眼淚,幾次說到身體不舒服。
